▲新竹市蔡姓男子百貨公司性侵女子。此為示意圖,與當事人無關。(圖/翻攝pixabay)
記者吳銘峯/台北報導
新竹市輕度智能障礙少女小蔓(化名),2015年間在速食店遇到蔡姓男子,10分鐘後竟又在超商門口巧遇蔡男,兩人隨即步行到公園聊天,蔡男之後更主動將小蔓帶到一旁的百貨公司。小蔓本以為是一場浪漫邂逅,沒想到蔡男這時伸出狼爪,將小蔓推進廁所中,性侵小蔓。一審認為蔡男性侵未遂,判刑2年,二審改認定蔡男性侵既遂,判刑3年4月,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小蔓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,但口條清晰、陳述清楚,不易使人知悉。案發於2015年3月間,蔡姓男子早上就到新竹市中正路上的速食餐廳,中午左右,小蔓獨自進入速食餐廳,點了餐後坐在蔡男身旁,兩人開始交談。小蔓用餐完畢後離開餐廳,沒想到10分鐘後,又在超商門口遇見蔡男。兩人步行到新竹護城河公園內,坐下聊天。蔡男又提議到附近的百貨公司繼續聊。
本以為是一場浪漫的邂逅,沒想到蔡男這時露出狼性。他抓起小蔓的手,帶進一樓的身障廁所內,將門反鎖,隨即拉起小蔓上衣,意圖性侵,這時距離兩人在餐廳中偶遇,才不過40分鐘。過程中,小蔓極力掙扎、反抗,哭求拒絕,最後蔡男罷手離去。小蔓隨即向百貨公司櫃台求救報警,警方循線逮捕蔡男,檢方提起公訴。
一審法院審理時,蔡男否認犯案,辯稱雙方情投意合,才會進廁所中發生關係,並極力否認性侵既遂。但法院根據小蔓的驗傷報告與其他證人供詞,認定蔡男確實性侵,但並未得逞,因此依照性侵未遂罪,判刑2年。
案經上訴,高院二審審理時,蔡男賠償小蔓,雙方達成和解。不過即便小蔓表明願意原諒蔡男,但高院卻改認定蔡男性侵既遂,因此加重刑度,改判有期徒刑3年4月。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