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「借用一下」不算偷?彰化縣廖姓慣竊去年3月8日傍晚,偷走謝姓車主的機車,騎了約5個小時,同日深夜停回原地附近,事後被警方查獲法辦,不料,彰化地院卻認為,沒有經車主同意,就逕自騎走機車,是「暫時使用」,沒有偷竊的犯意,而判決廖男無罪,彰檢不服判決上訴,並指廖男騎走機車5小時,損害車主對機車的所有權卻無罪,已違反社會觀念,不過,台中高分院仍認為,廖男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,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,不構成刑法的竊盜罪,維持無罪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毒品案出獄的廖男,去年3月3日起陸續犯下多起竊案,包括同年月3日凌晨先偷機車,再騎贓車犯下2起竊案,同日中午被警方查獲,數天後,他又於7日與14日偷兩家寺廟,另於同年月8日傍晚,於彰化縣永靖火車站前偷機車,晚間9時許,車主發現機車失竊報警,不料,深夜11時許,警方卻在失竊地點旁找到機車,調閱監視器發現,廖男騎走機車後約5小時,又把車騎回原地停放。
彰化地院認為廖男持起子等工具行竊,且又是累犯,但於警方查獲時自首,依加重竊盜罪判處10月,至於偷騎機車部份,則判決無罪,法官可能擔心被輿論責罵為「恐龍」,還特別強調,這不是第一起「借用」判無罪的案例,臺灣高等法院有1起類似判例,台中高分院則有4件類似判決,法官並強調,有人主張在刑法竊盜罪中,增修「未得持有人之同意,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、航空器或其他動力之交通工具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」,但此草案未經立法院通過,基於「罪刑法定」等原則,法官只能判決無罪。
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,指騎走機車5小時卻無罪,抵觸一般社會觀念,另外,廖男消耗汽油,騎回原地之前,沒有加油或留下油錢,應以竊盜論罪,但台中高分院認為,廖男騎走機車,目的不是偷汽油,車主的汽油損失,屬於民事賠償,另外,台中高分院強調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,有未經他人許可,擅駛他人的車、船,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的規定,廖男觸犯的是行政罰,而非刑法的竊盜罪,據此維持無罪,全案判決確定,不能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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廖姓慣竊去年3月8日傍晚,偷走謝姓車主的機車,騎了約5個小時,同日深夜停回原地附近,事後被警方查獲法辦,彰化地院認為沒有經車主同意,就逕自騎走機車,是「暫時使用」,沒有偷竊犯意,檢方上訴,台中高分院仍認為,廖男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,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,不構成竊盜罪,維持無罪確定。圖與新聞事件無關。(資料照)
報導來源:自由時報【原文網址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