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未取得駕照的女子蔡佩珊,3年前開車載林姓、李姓女友人與李的女兒上國道,因車子開過頭、錯過交流道口,竟在國道上倒車,導致後方由陳男駕駛的聯結車應變不及撞上,造成李女女兒與陳男司機死亡。林女、李女認為死亡的聯結車司機也有過失,向陳男雇主求償醫藥費與精神慰撫金等470萬元。台南高分院計算認為,陳看到蔡女倒車時,最多只剩0.94秒可以反應煞車,根本來不及,認定司機沒有過失,其雇主不必賠償。此案仍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沒有駕照的女子蔡佩珊(45歲)於104年7月22日駕駛借來的小客車,載李姓女子(41歲)、黃姓少女(13歲)這對母女及林姓友人(38歲),從高雄到嘉義進香,準備在3號國道嘉義水上交流道轉入台82號快速道路時、錯過交流道口,蔡女把車停在交流道出口附近,竟從槽化線處倒車,車子卻偏進外側車道,後方1輛載運飼料、由陳姓男子(43歲)駕駛的聯結車應變不及撞上蔡女4人乘坐的小客車。
兩車撞擊後都往前彈了約50公尺,小客車嚴重變形,大貨車煞車痕長達38公尺,車斗翻覆,車頭分離衝出護欄,陳姓司機臉部重創、送醫不治,李女的女兒也身亡,造成2死3傷慘劇。無照的蔡女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,一審判刑1年,二審考量她已與死者家屬和解,給予緩刑3年。
受害的林女、李女與李女丈夫主張聯結車陳姓司機疏未注意前方狀況、採取避撞動作,致追撞蔡女車子也有過失。因為陳姓司機已死亡,因此對陳的雇主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,要求連帶賠償他們三人醫藥費、精神慰撫金等共470萬元。
陳姓司機的雇主認為,高速公路本來就不能倒車,且在車輛時速110公里行駛下,司機看到別人倒車時根本來不及反應,強調陳姓司機沒有過失。林女3人在一審時敗訴、上訴二審。
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勘驗小客車、聯結車行車紀錄器,發現事發地點為彎道,聯結車看到小客車後,經過4秒才看到小客車的倒車燈亮起,當時聯結車與小客車兩車距離只剩約50公尺,2秒後兩車發生追撞。
合議庭法官認為,陳司機無法預見蔡女竟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,就算陳看到倒車燈亮起後即踩下煞車,計算陳聯結車的前進速度與蔡女倒車速度,再扣除人腦反應時間,只剩下0.94秒的煞車時間可以煞車,陳司機既無法預料車禍,更沒有時間採取避車防範,不認定他有應注意而疏未注意的過失,判原告3人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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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蔡佩珊3年前開車載友人及其女兒上國道,因車子開過頭、錯過交流道口,竟在國道上倒車,不幸被後方聯結車撞上,造成友人女兒與司機死亡,車上乘客認為死亡的聯結車司機有過失,向陳男雇主求償醫藥費與精神慰撫金等470萬元,台南高分院今判雇主不必賠償。(資料照)
報導來源:自由時報【原文網址】